租用收費標準(未稅)
95-1修訂
| 使用起止時間 |
08:00-12:00 |
13:00-17:00 |
18:00-22:00 |
08:00-12:00 |
| 13:00-17:00 |
| 18:00-22:00 |
| 收費標準 |
一般使用 |
15,000 |
15,000 |
18,000 |
20,000 |
| 正式使用 |
30,000 |
30,000 |
33,000 |
35,000 |
| 超時費 |
每小時 |
10,000 |
| 單位:新台幣/元 |
| 註: |
(一)一般使用:係指會場佈置、排練、拆台,僅提供局部燈光、空調。
(二)正式使用:係指正式開始演出(含開放彩排),提供全部燈光、空調、及音響。
(三)同時段內,一般使用及正式使用如同時使用時,則依正式使用收費。
(四)股東會使用提供會場佈置、茶水供應、錄音、錄影等服務,按正式使用再加收10,000元。
(五)本公司提供相關器材、設備,及收費標準如士敏廳各項目價格表。
(六)超時時間為 22:00-08:00 |
租用注意事項
(一)租用本廳使用目的,及活動企劃案須先經本公司審核同意,節目內容不得有違法傷風敗俗情節。
(二)租用單位租用本廳會場佈置時,須與本公司相關負責人員討論溝通,廳內不得任意敲打、釘掛、油漆、黏貼。場地設備歸還時,如有污染損毀時,由租用單位負責賠償(視污染損毀情況,依士敏廳各項目價格表收費)。
(三)本公司提供水、電、空調等基本設備,如需再增加其他燈光、電力等設備,由租用單位洽詢本公司相關負責人員,不得任意私接。
(四)本大樓可提供收費停車場,租用單位應預先申請,憑臨時停車證,依指定地點停車(上班時間外)。
(五)本廳及地毯區內,嚴禁攜帶外食及飲料。
(六)租用單位須於預定租用日期三週前,附企劃案內容,向本公司主辦單位提出申請。
(七)申請單位於接獲本公司核定檔期通知後五工作天內,請先預付場地定金新台幣壹萬元整,並於使用場地前五工作天支付租金,使用完畢按實際使用狀況核算租金(定金併入結算)後,多退少補。如無法如限繳納租金或無法於租用日期使用者,均應於一週前以書面申請註銷登記,否則視同放棄權利,定金無條件沒收。
(八)預付場地定金及支付租金、增補結算差額,請逕匯入(戶名)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-華南商業銀行圓山分行-107108217401帳號,並請將匯款單或收據影印傳真至02-25682335,俾利安排租用及結算事宜。
(九)租用單位完成租用手續後,本公司始同意進行各種技術會議討論,及場地各項協調事宜。
(十)如遇不可抗力原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,因而導致無法如期使用場地者,申請單位得與本公司重議檔期,如因此導致取消使用時,相關已繳費用由本公司無息退還,但已發生之費用由申請單位負擔。
(十一)租用單位於繳納租金後,非因上項原因緊急停止或取消使用,除定金沒收外,須給付本公司已繳納租金半數之損失賠償金,不得異議。